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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终调查清楚系工地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立案标准中,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虽然没有详细的量刑标准,也未详细规定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造成死亡3人以上,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主要责任人员在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很大可能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事故发生在我们新余,我来还原整个事件吧。
首先这个孩子是个初中生,体格比较>强健/span>。所以拍摄者认为他是个成年人。该孩子在学习皮划艇项目,所以练就了比较强壮的体格,但是的确是个初中生。
孩子的父亲的确是老师,不过是体育老师,主要教皮划艇项目。当天是和友人一起去乡下游玩,事情发生在游玩回城过程中。
我开车走过该路段10多次,路况非常好,甚至比高速公路还要好开。不过毕竟是通乡下的路,路上有很多分叉路口。上下班期间有很多民工会骑摩托车在该路段通行,但是因为有限高栏,所以没有任何大车通行。该路段有两个限高栏,限高栏标高是2米。开较高越野车通行时都会特别小心,所以通过限高栏时,大多人会减速行驶。
当天,小孩随父母去乡下玩。去途是乘坐自家车辆,因为自家车辆没有天窗,所以也就没有办法把头伸出天窗。回城过程坐的父亲朋友的车,当时车速比较快,大概70码左右,这个速度在该路段应该不是特别快,很多人在该路段开到100码以上。在高速情况下,孩子视线是受影响的,所以也就是这个原因没有把头缩回去而是直接被削头致死。当小孩子被削头致死后,车主才停车打电话求援。视频拍摄车后续还拍摄了一段视频。
拍摄者当时该怎么做?个人觉得拍摄者没有法律义务去阻止这件事情的发生,但是道德上我还是谴责他们。在面对一个人生死考验时,没有做到善意的提醒。事故发生后有点惊讶也有点幸灾乐祸。我做了一个视频把他们的对话全部用字幕显示,大家可以搜索。不过换个角度拍摄者如果去提醒时也可能无法避免孩子的悲剧,甚至可能在急刹车过程中导致孩子被抛出车外致死。引来麻烦。不过我还是不鼓励拍摄者的行为。
回到这条路,这个限高栏。这条路已经通行了2-3年,路况非常好。该路通行几年但是还是没有完全通过验收,道路建设者也没有拿到所有建设款项。所以有人推测是为了防止大车把路面压坏所设置的限高栏。准确说该限高栏的设置还是有欠妥的地方,包括视线。所以我预计未来一段时间该限高栏会被拆除。到时我会发微头条给大家看。
最后听闻交警对该事件的处理是车主全责,赔偿大概是60-70万,保险公司赔偿1万。日后有该事件后续报导,我会跟大家分享。
第一,小孩为啥会在天窗上?他是特技演员吗?不是,那车子是特技车吗?也不是。那孩子不坐好,安全带不系好,出了事情,只能自己买单,怪不得别人。第二,司机师傅,你在干啥呢?尽到提醒的义务了吗?第三,看到限高杆,司机减速了吗?同车人员发出警告了吗?第四,贯子如砂子,又一次的验证了这句古话。若果第一次看一下天窗。就被制止了,回来好好坐好,就没这个事故了。
小孩之死是自己生活习惯不好造成,与他人无关,但是该路如果要设置限高杆应提前设立一个警示牌。我认为指责后车没有提醒毫无道理,因为如果提醒前车,一旦出了车祸,小孩家长也许会赖上后车:如果没有你提醒,我小孩注意力会分散么?如果没有你提醒,说不定小孩一低头也就过去了,哪有车祸之说?所以,后车不提醒没错,万一上演农夫与蛇故事呢?
只想谈谈对这限高杆设置的看法,在这种等级的公路上,是不是应该提前设置警示牌,杆前是否应该设置减速带?路况这么好,车速一定慢不了,特别是晚上,这么突兀的在转弯处出现一个限高杆,还是相当危险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限高杆的设置单位明显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而不是一设了之。
只说限高杆有问题的和这孩子监护人一样脑残!新闻上说的是经开大道,不是高速公路,如果前方有隧道桥梁或者路面维护或者其他情况都有可能限高,限高道路在入口及显著位置肯定是有标志的,但不可能一路所有地方都标注。后车司机早早就说前面有限高杆,可见不是刚装的,但是小车司机又不是大货车司机,他可能从来没有注意限不限高,因为自己绝对是哪都过得去。但他没想起来这次带了个脑残儿童,自己开车过程中也没警惕。
有车一族的大伙们,大家要注意了,这是一起车门未落锁关闭,造成其他另外2名儿童误入车内,然后摁到了遥控锁的功能,最后儿童年纪小不懂得如何解锁,导致车内窒息而亡。这是一件可预防的悲剧事件。
其实这一起事件可不可以避免呢?完全可以,但我们有时候开车停车的时候,很多时候都不对自己的车进行确认是否上锁,而直接就离开了。
更加多的错误行为就是,认为自己的车龄长了,就不管不顾了,也不理这车能不能上锁,或是已经有故障了也不会去修复。
我们这样的侥幸心理会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两名儿童的窒息的悲剧。
或许如果我们是车主,对于这辆车会在事件处理完之后,直接给予报废了,因为有阴影了,你自己开起来都觉得不安全,甚至会精神恐惧出现的状态。
我们的车主做好下车上锁,除了确保车内财物安全与车辆安全之后,还要预防小孩的不懂事,随意去摆弄你的车,那时候不出事还好,如果出事了,你自己都觉得十分的懊悔与晦气。
那么此次广东广州两名儿童进入到车内玩耍,最后落锁后不懂得如何打开被窒息而亡?
那么我们也一直在问,两名儿童的父母呢?他的监护人呢?儿童在玩耍的时候,有没有在旁边进行监督与查看呢?
对于他们的行为与习惯,你不得要随意去关注与看护,这样不就能够避免窒息而亡的悲剧发生了吗?
这父母的不作为,不看护的责任才是应该负起主要的责任。
那么这位车的车主怎么办,自己的车成为事故车,那你的客观因素存在就必须要负起责任,但属于什么类型的责任呢?
后续是否需要赔偿,这样的棘手问题,仍然在困扰着双方孩童的家庭与男子的家庭之间的问题?
但现在却是儿童的父母不断地去要求别人去道歉,自己难道不应该要首先忏悔自己的不作为吗?
不断地去逼迫车主出面道歉,这难道是想要在此案件里面争取到主动,甚至是赔偿的问题?
当然后续如何,这会给予更加公正公平的结果,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这逃不掉的。
但我仍然要劝告各位父母与监护人,不要认为小孩长大能够随便跑,随便玩,然后就能够不去关注小孩去哪里了?小孩在干什么了?
我们的孩子要关注而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确保任何异常行为的发生,我们都能够第一时间去处理与解决。不要每次都出现悲剧了,还没有警醒,那又有什么用呢?
如果你是父母,你怎么看此事呢?你会怎么做呢?
事件后续!广州两名儿童在车内窒息死亡,警方已出通报,怎么回事?
真是车在地上停,锅从天上来?
个人觉得,这个事件的因果很明确,父母的看管失误是次因,主因是父母的教育问题!
不经别人同意,可以动别人的东西,上别人的车吗?
如果这个车是人贩子停在这里的,你家孩子主动上车的行为,是不是人贩子的责任?
明明全部都是自己的错误,却一直在叫嚣让别人来道歉,个人觉得,真正需要道歉的人是这两个孩子的家长!
首先要向两个孩子道歉,没有看管好他们,也没有教育好他们!
其次,还要向车主道歉,给车主舔了这么多麻烦!
【事件回顾】6.19日,广州花东镇大岭村两名男童自行进入没有锁门的车内活动,误触中控锁至车门锁死,由于男童年龄太小不懂如何开锁,最终因长时间高温脱水休克死亡,排除他杀。
而据涉事车辆主人陈某称:其于6月19日19时许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故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月20日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遂拨打110和120报警及请求救援。
涉事车辆系马自达老款车,车龄有十几年了,记者前去采访但陈某家大门紧闭,两儿童家人称事发至今未见涉事车辆车主出面和道歉。目前车辆已被警方扣留做进一步调查。
【儿童监护人应负有主要责任】作为两名男童的监护人,在这起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年龄在四五岁以下的孩子,毫无安全意识,理应由监护人陪同,这属于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如果不是车而是他人房屋没有锁门,儿童进入发生意外是否与对方没有锁门有关,我觉得说不通,说儿童监护人负全责也不为过。
【涉事车辆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在这起事件中,车主陈某没有锁好车门,没有检查车门是否锁住,存在一定的过错,从法律角度分析他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但从道义角度分析可能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作为儿童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发生意外令人心疼,但责任应该比较明确的,我们只能等待警方最终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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